人们常说谈恋爱是两个人的事
而结婚是两个家庭的事
在家庭里面
难免会涉及到柴米油盐酱醋茶
在这些日益琐碎的生活中
夫妻矛盾就油然而生了~~
在涪陵
你家有遇到不可调节的矛盾吗?
会主动寻找律师的帮助吗?
今天就由我们涪风律师团带你
了解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问题~~
老公A与妻子B为夫妻,2017年老公A接受其父亲C赠与住房一套,赠与书中写明:“C自愿意将涪陵某小区2号房赠给A”。A以自已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,现双方要求离婚。起诉至人民法院,在庭审中B对A提供的赠予书不予认可,赠与人C并未出庭,那么该赠与财产应归谁所有呢?
对于该赠与财产的归属有以下不同的意见:
第一种意见对该项房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;
第二种意见对该项房产应认定为A个人财产。
律师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,在C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,该赠与财产属于A与B夫妻共同所有。按照《婚姻法》第18条第3项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”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并结合该法第17条“赠与所得的财产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,一般应当认为受赠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。
本案中,如果A认为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的,该举证责任应当由A承担,即除了提供赠与书外,还应当由A申请赠与人到庭作证(如果C不能到庭,无论是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,其后果由A承担)。
理由是,按照《婚姻法》第19条第1款第3句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适用本法第17条、第18条的规定”和《婚姻法解释(一)》第18条“婚姻法第19条所称‘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’,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”的规定,对于“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”的,应当由A负举证责任才符合婚姻法该条的意旨,应由A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
法律的风险无处不在,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有不明白的地方,你可以联系涪风律师团,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,不妨先添加涪风律师团黄健律师微信(wxid_eb6a1sj0gk8o52)以备不时之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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